综合5天前
刚刚,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省内城市住宅小区增设电梯提出要求。
其中,最打眼的是,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业主可动用公积金,同时鼓励金融机构贷款。
通知要点如下:
业主自愿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安全需求的既有住宅。
需遵循“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属地管理、依法监管”原则。
既有住宅以单元或者楼梯为单位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或者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一揽子政策强力支持
根据《指导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可通过四种方式筹集。
一、业主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按照所在楼层和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出资比例。
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了财政、税费、金融等一揽子支持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等情况,自行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支持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即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增设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计公摊面积
《指导意见》指出,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
《指导意见》还要求,明确增设电梯的使用管理及维护责任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